政院通過「企業併購法」第44條之2、第52條之1、第54條修正草案 放寬公司併購課稅規定 活絡我國產業發展

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經濟部擬具之「企業併購法」第44條之2、第52條之1、第54條修正草案,放寬公司併購課稅之規定,以鼓勵企業整合籌組產業控股公司,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本次修法放寬公司併購課稅之規定,被收購公司股東取得收購公司股份應繳納之證券交易所得稅,可選擇在未來實際轉讓時再予課徵,以鼓勵企業整合籌組產業控股公司,有助活絡我國產業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卓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一)對於公司依本法第29條規定被他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為其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該收購公司、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符合一定要件且該收購公司經國家發展委員會認定為產業控股公司者,被收購公司之股東就讓與公司股份予該他公司作為對價,抵繳其承購該他公司所發行新股或發起設立所需股款部分之證券交易所得,得選擇免予計入股份轉換當年度基本所得額;於實際轉讓該產業控股公司股份或於該股份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再行申報。(修正條文第44條之2)(二)配合修正條文第44條之2第7項定明應遵循申報稅捐稽徵機關之規定,增訂產業控股公司違反該通報義務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52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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